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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2020安永私募基金全新香港有限合伙平台线上研讨会]

更新时间:2024-05-06点击:674

香港是目前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规模仅次于中国内地。

为了推动香港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在岸中心和一个更全面的基金服务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香港政府”)正积极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旨在促使私募基金公司考虑在香港注册及营运。香港政府已在宪报刊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已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拟于今年进行首读。该条例草案涵盖了不同的范畴,如相关的法律框架、注册要求以及税务的处理等。同时,香港政府也在积极考虑引入更具竞争性的税收安排和其他经济激励措施,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

安永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方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11日举办了 “安永私募基金全新香港有限合伙平台线上研讨会”,分享上述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并探讨新制度下私募基金于香港设立和运营在主要法律、税务和监管等方面受到的影响与筹划方向。

如欲观看本次线上研讨会回放,请访问如下链接填写报名信息,我们将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您。

报名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dJrurdkP0fCYDBByNirzg

安永税务及咨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香港税务主管合伙人何耀波先生首先为研讨会致欢迎词,并介绍了香港政府的财政预算案以及其对私募基金的影响。此外,何耀波先生还分析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架构下FATCA及CRS的相关影响,并分享了香港税务局及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进行FATCA/CRS复核的模式,及各地主管当局现时对金融机构实施CRS进行复核的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外事部市场发展处高级经理罗学贤先生在研讨会上介绍了香港发展成私募基金行业的在岸中心的潜力。香港作为亚太区仅次于中国内地规模最大的私募基金枢纽,拥有多项优势,包括独立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联系汇率制度、强健的金融市场和成熟的专业服务和人才配套等。

安永税务及咨询有限公司香港金融服务税务合伙人陈佩诗女士介绍了香港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对私募基金带来的税务影响。陈佩诗女士主要分享了基金获豁免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条件,例如基金须符合条例中对“基金”的定义,并讲述了基金投资从私人公司(在岸和离岸)的交易所得利润获得利得税豁免的额外条件,包括不动产测试、持有期测试及短期资产测试。

方达律师事务所投资基金业务团队的合伙人张钺律师及其团队的陈彩芳律师介绍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法律框架及重要特点,包括成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条件、有限合伙基金的预期结构及必须具备的参与主体、注册程序及其运营过程中的要求等。此外,张钺律师及陈彩芳律师亦详述了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牌照要求。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金融服务审计服务合伙人林小芳女士介绍了香港证监会订立的《基金经理的操守准则》,重点讲述了适用于作为基金经理的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最基本操守准则。此外,林小芳女士亦详细讲述了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的核心职能主管的职责。

在专题讨论中,罗学贤先生分享了香港政府在推动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和基金税务豁免制度背后的理念。嘉宾们亦进一步就条例草案中关于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此外,陈佩诗女士及林小芳女士亦分别就有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其他税务和审计方面的问题作出回答和分析。

本次安永联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方达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私募基金全新香港有限合伙平台线上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各位嘉宾、专家和业界同仁对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及在新制度下私募基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的法律、税务和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会后也得到了来自客户的积极反馈。我们期待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推动香港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在岸中心和一个更全面的基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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