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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回复的公告] 延安必康

更新时间:2024-04-19点击:3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19年6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4号),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整改。现将整改措施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3亿元至10.71亿元。2019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30亿元。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04亿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数据差异较大,且未在2019年1月底前修正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谷晓嘉、董事兼总经理香兴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财务总监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整改措施

1、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严把好业务关口,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3、积极与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及时沟通与交流,适时开展财务审核培训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核查职能,杜绝在进行重大会计估计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现象的发生,确保为股东、债权人等年报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报告。

4、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能够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从此监管函中吸取教训,提高制度执行力,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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